装修后一年半仍测出甲醛超标 装修公司被判退款、支付房龙8娱乐屋控制损失
装修,是拥有一个干净、美丽、温馨的家的起点,不少人怀着对美好生活的期待和愿景签下装修合同,却在装修过程中不小心踩到很多坑,如商家拖延工期、环保不达标、损坏房屋设施等。当遇到这些情况,应当如何维权?10月31日,北京海淀法院公布了3起典型案例,以案说法对装修可能遇到的法律纠纷提出法律建议。在其中一起案例中,房子装修后一年半仍测出甲醛超标,业主起诉装修公司要求退还装修款并支付房屋空置损失获得法院支持。
李先生与欣鑫公司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欣鑫公司装修房屋,合同约定工期为2个月。2021年6月,李先生到装修现场查看,发现主卧的暖气片被拆卸下来,而李先生并未要求欣鑫公司对该房间进行暖气改造。经询问,该工程负责人答复称装修工人是为了对主卧房间进行整体粉刷而拆卸暖气,将会安排工人在2日内对暖气进行安装修复。
2021年10月,房屋所在的小区进行供暖试水,因主卧房间的暖气没有装上,且排水阀门未按照施工标准堵死,大量水从暖气管中流出,造成整个房间全部被淹,水位达到10厘米,新装好的木门和地板被泡毁,楼下住户的房顶墙皮及壁纸也被大量浸泡。浸水事件发生后,李先生多次找欣鑫公司协商赔偿事宜,但对方只同意赔偿5000元,李先生认为其所受的损失将近10万元。因双方协商未果,李先生将欣鑫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各项损失共计92765元、违约金15000元。
庭审中,欣鑫公司辩称,双方的装饰装修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漏水事件发生时房屋在李先生的控制之下,其行为与房屋损失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如确因暖气安装导致漏水,侵权主体应为暖气厂家或供暖公司,而不是欣鑫公司。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先生与欣鑫公司签订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守履行。根据合同约定,欣鑫公司在施工中应当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不得改动暖气等管道设施,负责居室留存家具陈设的保护。根据李先生与欣鑫公司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认定,主卧房间暖气的拆卸是欣鑫公司为了完成墙面翻新的施工内容,故欣鑫公司应对此予以注意和保护,且李先生曾通过微信要求欣鑫公司修复暖气,但欣鑫公司仍未采取保护或恢复措施,导致漏水的发生,造成李先生的财产损失,欣鑫公司对此应予以赔偿。李先生主张的违约金15000元,缺乏合同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按照实际损失金额判决欣鑫公司赔偿李先生损失71078元,驳回李先生其他诉讼请求。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八百零二条规定,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案中,欣鑫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对暖气管道进行拆卸,未履行对室内设施的保护义务,导致漏水发生,应承担赔偿李先生损失的责任。
法官提醒,签订装饰装修合同时应当对装修的范围、交付标准、装修公司对房屋的保护义务进行明确约定;在装修过程中应及时对装修进度、房屋状态进行检查,如发现房屋的主体结构、设施、家具等被损坏,应及时与装修公司沟通要求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并通过拍照、录像、保留聊天记录等方式固定证据,如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及时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权。
卢女士与顶峰公司签订《装饰装修合同》,约定顶峰公司为卢女士的房屋进行装修,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预定工期为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合同的总价款为240000元,开工当天卢女士支付合同价款的60%,竣工验收后支付剩余40%。当日,卢女士依约支付了合同款,顶峰公司进场施工。装修过程中,由于顶峰公司人员管理混乱,不停更换项目负责人,施工工人资质欠缺,导致施工进度非常缓慢,且一直未能按图纸正确施工,总是返工,严重拖延工期。2020年3月31日,工程仍未竣工。
在卢女士的反复催促下,对方承诺4月5日完工。但直至5月15日,工程仍未竣工。一直到5月30日,在双方未进行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卢女士开始实际使用房屋。后卢女士诉至法院,要求顶峰公司支付违约金120000元,赔偿经济损失120000元。
庭审中,顶峰公司辩称工期延期是因为卢女士在施工过程中增加增项,并在施工期间多次变更设计,工期理应顺延。其已按合同履行了合同义务,将房屋交付使用,但卢女士未按约定支付工程剩余费用,故提出反诉,要求卢女士支付剩余工程款96000元,并支付违约金23675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卢女士与顶峰公司签订的《装饰装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效力性强制性法律规定,系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顶峰公司为卢女士提供了装饰装修服务,卢女士虽称未进行验收,但其实际已进行了使用,故法院确认工程已竣工交付,卢女士应当支付剩余装修款。因顶峰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延误工期,违约在先,故其要求卢女士承担违约责任一节,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卢女士主张的违约金一节,因双方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因工期延误问题进行协商,顶峰公司承诺在2020年4月5日完工,卢女士同意,但到约定期限后仍未能交付使用,故顶峰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卢女士主张的损失部分,未提交充分证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顶峰公司支付卢女士2020年4月6日至2020年5月29日逾期竣工违约金85000元,卢女士向顶峰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96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本案中,因顶峰公司未按照约定工期竣工,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卢女士对房屋实际进行使用,视为工程已竣工交付,卢女士应当支付剩余装修款。
法官提醒,对施工工期的约定是装饰装修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装修过程中,如出现增项、变项、隐蔽工程等情况需要延长工期时,双方应及时沟通对新的工期达成一致意见,必要时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如装修公司无故拖延工期,则构成违约,业主起诉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装修后一年半仍测出甲醛超标 业主要求退装修款、支付房屋空置损失获法院支持
小刘委托华来公司对其房屋进行装修,双方签订《装饰装修合同》。合同签订后,小刘如期支付了装修合同款78999元及主材款14万元,后装修工程于2019年12月竣工验收。2021年6月,小刘委托检测机构对室内空气进行检测,结论是各居室甲醛均不达标。华来公司接到通知进行了甲醛治理,但8月和9月的检测仍不达标。小刘认为华来公司的装修不合格,要求对方赔偿。因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小刘向法院起诉,要求华来公司返还装修合同款78999元及主材款14万元,赔偿房屋闲置损失15万元,赔偿鉴定费用2034元。
庭审中,华来公司辩称,公司对小刘房屋的装修是在2019年,同年12月交付,小刘签字验收合格,故双方签署的涉案合同已履行完毕。2020年10月、11月,公司对装修房屋进行了空气质量检测,均合格,不存在空气污染和甲醛超标。小刘提出存在空气污染是在2021年6月,距离装修已一年半,其进行的三次空气质量检测均是在公司未参与的情况下单方委托,故应以公司的检测报告为准。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刘与华来公司签订的《装饰装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属有效。根据双方签署的合同,华来公司负有完成装修项目并保证小刘安全入住的义务。现小刘已履行了支付对价款的义务,在其首次检测室内空气质量不合格后,华来公司对装修房屋进行了空气治理,但迟至2021年9月双方在场进行第三次检测时,装修房屋仍存在甲醛超标问题,故按照《装饰装修合同》约定,小刘有权要求华来公司退还装修款78999元。主材款不应属于装修款,且已添附至装修房屋,小刘对此做扩大解释显然不妥,故法院不予支持。由于装修房屋空气质量未达到国家环保标准,造成小刘无法入住使用,小刘要求赔偿装修房屋闲置损失,于法有据,应参照租金市场价予以赔偿。小刘支出的检测费用,华来公司无异议,法院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华来公司返还小刘装修款78999元,赔偿小刘房屋空置损失97674元及鉴定费2034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该案中,华来公司交付的装修后的房屋,空气质量检测未达标准,构成违约,应依约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法官提醒,装修后的室内环境质量事关业主的身体健康和居住品质,切不可掉以轻心。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对装修后房屋的空气质量标准、违约责任等要素进行明确约定。竣工验收后入住之前,可在装修公司人员在场情况下,委托专业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房屋的空气质量进行检测,如发现空气质量不达标情况,可要求装修公司进行整改或按合同向对方主张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