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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龙8娱乐装修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起诉状怎么写

发布时间:2024-05-01 13:42:02 点击量:

  2010年2月张某与周某签订《某商用大厦装饰装修合同》,合同约定,张某承揽周某商用大厦第12层的装修工程,承包形式为包工包料,工程款总额为300万元,2010年6月,装修工程完工,双方对工程款进行了最后结算,周某总计已支付张某装修工程款200万元,双方约定工程款的5%(15万元)作为工程保修金由周某暂扣,另有85万元工程款未付,之后周某入驻并投入使用。经多次协商未成,张某将周某诉至法院。周某辩称,张某无装饰装修的资质,装修工程存在多处质量问题等

  一、本案所涉及的装饰、装修合同中,承揽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装饰、装修合同无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可知,本案中,张某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因此,其与周某签订的装饰装修合同是无效合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可知,在本案中,2010年6月装饰、装修工程完工,双方对装饰装修工程款进行了最后结算,这就说明该装饰装修工程已经验收合格并经最后决算完成。因此,张某作为承揽人有权参照合同约定要求周某支付工程价款,即周某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张某未付工程款85万元。

  一般来说,装饰装修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要通过专业的鉴定来确定,在本案中,首先要对装修工程质量进行司法鉴定,若经鉴定该装饰装修工程属于不合格,则应对工程不合格部分进行修复而增加的工程项目造价进行司法鉴定。因此,周某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鉴定申请,本案进行过程中,周某向法院提交了鉴定申请,法院也委托了某司法证据鉴定中心对周某的委托事项进行鉴定,经某司法证据鉴定中心鉴定,认为该工程是不合格工程,应按设计图纸及施工规范进行部分拆除重做或维修整改,拆改部分造价为20万元,因变更设计而增加的工程项目造价为40万元,两项总计60万元应从工程总价款中扣除。由此来看,周某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张某未付工程款85万元,而张某应当按照鉴定所确定数额支付周某维修损失60万,两项相抵,周某应支付张某装饰装修工程款15万元。

  1、请求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328936.7元及逾期利息66446.83元(暂计至2015年7月2日);

  第二被告系第一被告股东兼法定代表人,2014年6月8日,因第一被告尚在设立之中,故第二被告与原告签订了一份《工程装修承包合同》,合同中约定,原告承包*寨工业园车行即第一被告营业场所装修工程。依据当时的工程设计图纸计算的预算价为1246781元,经优惠后的合同造价为120万元,如被告要求增加或减少工程项目,工程总造价相应增减;工人及材料进场一周内,被告支付合同总造价40%,工期过半,再支付合同总造价40%,工程完工7日内,付足到工程总造价的97%。若出现被告不能按期付工程进度款,供材料未按时到位或提出设计图纸修改等情形之一,工期相应顺延。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于2014年6月9日正式进场施工,施工过程中,被告就工程设计图纸进行了多次变更,工程于2014年8月20日竣工,第一被告也于2014年8月26日投入营业使用。该工程合同预算价为120万元,增项部分造价为1135172.7元,减项部分价值为106236元,工程决算总价为2228936.7元。2014年6月14日至2014年8月20日,第一被告股东惠某某、方某某累计向原告支付工程进度款90万元,合同期间被告并未按约定支付进度款,目前仍欠原告工程款1328936.7元。2014年10月,原告向被告直接送达了决算书,被告并未提出异议,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再次向被告邮寄送达了工程总价决算书。原告多次找两被告要求支付工程款,但两被告均置之不理,不予支付。

  基于以上事实,原告认为,在第一被告设立期间,第二被告与原告为建设营业场所而签订的《工程装修承包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拒不履行付款义务的行为,属于严重违约。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如所述。